本件雙方本來為朋友
被告向原告表示有投資可以獲利
而被告目前也缺錢
所以需要當事人資金贊助
直到當事人拿出現金數十萬元後
被告稱投資失利無法償還
當事人向警方報案後
警方稱「是民事糾紛」無法受理
而委由本律師事務所協助
律師向檢察官表明調查被告是否確實有「投資」情事
以釐清本案究竟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詐欺行為
經調查後被告並無拿當事人的錢進行投資
而自始至終皆為詐欺當事人之金錢
從而決定起訴詐欺罪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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